院行政〔2011〕119號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》,結合我院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實施細則。
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校實行學分制的全日制本科專業。
第二章 學士學位的授予
第三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,可授予學士學位:
(一)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擁護社會主義制度,堅持四項基本原則,熱愛祖國、遵紀守法、誠實守信;
(二)在修業年限內,完成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學分要求,經審核準予畢業,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設計(論文)(或其他實踐教學環節)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、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,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任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;
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不授予學士學位:
(一)修業期滿時,未獲得畢業證書者;
(二)受過留校察看處分者;
(三)平均學分績點低于1.7者。
第三章 學士學位辦理程序
第五條 學士學位授予程序:
(一)學生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申請;
(二)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;
(三)院學位辦匯總、復核;
(四)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通過,頒發學士學位證書。
第六條 學士學位申請時間為每年的六月。對留學生和對外合作專業的學生學位申請,因對方學制差異,也可在十二月受理。每位學生只可申請學士學位一次。
第七條 學生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有異議的,可提出書面申訴,由院學位辦作出復查結論,提交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處理。
第八條 對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況,由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研究決定。
第九條 本細則從2011級實施學分制專業的本科生開始執行。由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學位辦公室解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