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保證學生成績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,規范學生成績管理流程,根據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(教育部令第41號)和《合肥學院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》,結合我校實際情況,制定本規定。
第一條 學生應參加人才培養方案規定課程(模塊)和教學環節考核(以下簡稱課程考核),課程考核及格方能獲得學分及學分績點;課程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,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;學生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后,也須參加規定的課程考核,方可取得課程考核成績。
第二條 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課程(模塊),均應制定符合專業培養目標達成要求的考核方案并嚴格執行。
第三條 課程(模塊)考核分為考試、考查、考試和考查相結合等三種方式。考試課程(模塊)總評成績一律按百分制給出成績,課程(模塊)終考與總評成績均滿60分為及格并取得該門課程(模塊)學分。考查課程(模塊)可根據平時作業、小測驗、實驗報告等綜合成績給出百分制成績,按百分制給成績有困難的課程(模塊)也可以五級記分制記載成績。成績以百分制記載時,一律取整數。
百分制與五級記分制換算方法(考查或實踐性環節課程及格成績績點):
百分制成績 | 換算五級記分制 | 績點 |
90--100 | 優秀 | 4.5 |
80--89 | 良好 | 3.5 |
70--79 | 中等 | 2.5 |
60-69 | 及格 | 1.5 |
59及以下 | 不及格 | 0 |
五級記分制與百分制換算關系如下表:
課程五級記分制成績 | 績點 | 換算百分制 |
優秀 | 4.5 | 95 |
良好 | 3.5 | 85 |
中等 | 2.5 | 75 |
及格 | 1.5 | 65 |
不及格 | 0 | 0 |
第四條 學生成績錄入審核。任課教師報送成績時,依托教務管理系統填報學生成績并提交、打印學生成績表,由授課教師本人和院(系)教學負責人審核簽字確認。
第五條 學生成績修改。課程(模塊)成績錄入系統并提交后,原則上不能更改學生成績;確需修改成績的,由任課教師填寫《合肥學院成績修改申請表》并附原始成績復印件,經院(系)、部主任審核后,由相關教學管理部門通過教務系統提交,將紙質材料送交教務處審核備案。
第六條 每門課程(模塊)成績在成績單中只記載一次。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課程(模塊)(不含公選課程(模塊)和實踐環節課程(模塊))考核不及格者,準予參加補考1次;補考及格可獲得相應課程(模塊)“及格”等次學分,并在成績表里注明“補考”,學籍表標注并按60分記載,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(模塊)必須重修。重修后的成績按實際成績記載,并在成績表里注明“重修”。
第七條 學生違反合肥學院學生考試考核管理規定的,該課程(模塊)考核成績記為“0”分,并在成績表中注明“作弊”。
第八條 學生曠考(無故不參加考核或參加考試不交卷),課程(模塊)成績記為“0”分,并在成績表里注明“曠考”。
第九條 由于課程(模塊)變動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重修的課程(模塊)成績,不能覆蓋原不及格課程(模塊)成績時,開課系應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辦理課程(模塊)置換并報教務處審核備案。成績以被置換課程(模塊)記載在成績表中。
第十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,自頒布之日起施行。
合肥學院
2017年8月2日